马新明Max Ma 保险理财系列文章之(682)
除了保险保障和延税增值财富的功能之外, 人寿保险还有一个重要功能即财富转移或称作财富免税传承的功能,正是因为这个功能,才使得人寿保险在遗产规划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其一,我们可通过人寿保险将部分财富以保费投入的方式放大很多倍,最终作为遗产以身故赔偿金的形式完全免税传承给孩子。我们进行遗产规划的手段有很多种,但只有主要住房、TFSA和人寿保险的赔偿额将来在传承给孩子是完全免税的,而(终身)人寿保险更是加拿大的两个享有最大税务优惠的资产类别之一,是每个家庭进行遗产规划、实现财富传承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例如:假定您通过人寿保险可以把您的一部分资产共$100万(以年缴保费的形式分年投入)放大成6倍(即$600万的赔偿额)给您的孩子(具体可放大倍数与年龄、性别、购买时的身体状况和所购买的保险种类等因素有关),那么,在身故时你留给孩子的这$600万是完全免税的,你不需为这$500万的增值缴交一分钱的税款;但如果您用其它投资方式来传承财富,假定同样也是$100万的投入,将来身故时留给孩子的投资型资产也被放大成$600万,那么,其增值的$500万中有$331万要算作当年的应税收入,要按最高边际税率来征税(需缴纳税款$177万),而且还会产生诸如遗产认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其财富传承的效率将大打折扣。另外,你购买的终身人寿保险无论是U.L基本型还是分红式保险,它的财富传承效率都是很确定或相当稳定的,但如果您用其它的投资方式来传承财富,若想获得同样或更高的财富传承效率, 则需投入到风险较大的项目里去,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若投入到过于保守的项目里,则其财富传承的效率又远不如人寿保险!
其二,我们可用人寿保险来有效地保护家庭资产不受损失,将来作为遗产可完整地传承给孩子。举个例子,假定某对夫妻在其有生之年逐步投资了很多房产且一直没有变卖,在他们最后一个身故时其所有投资型房产经政府评估后的总增值为$400万,那么,其增值的66.7%即$263万需要计税(其中的$25万增值是按50%计),需要一次性补缴$141万的税款,引爆一个较大的税务“炸弹”!他们的孩子需要一次性缴交这笔大额增值税款后才能把所有房产完整地继承。但孩子可能一下子筹不到这样一大笔现金来交税,在这样的情况下,房产就有可能被贬值拍卖而遭受很大的损失! 但如果这对夫妻早就购买了一份终身人寿保险就不一样了。假定购买的是一份JLTD人寿保险,在最后一个身故时的赔偿额是$300万,那么,他们的孩子就可立即拿到这笔免税赔偿金,并将其中的$141万用于房产增值税的缴交,使投资型房产得以完整地保护和继承!赔偿额的余额约$160万则成为另一种遗产,也完全免税地留给孩子!
其三,人寿保险还可用作家庭遗产规划中的平衡手段,以便于将来可以合理公平地分配遗产。举例来说,假定一对夫妻拥有唯一的一套自住房,他们的退休收入来源已经足够,不需要变卖自住房或采用以自住房作抵押做反向贷款的方式来帮补退休收入,他们准备在两人都“百年”之后将自住房传承给孩子,但他们有两个孩子,怎么“传”呢?当然,他们可以通过订立遗嘱来平均划分两个孩子的继承比例,但操作起来可能并不方便。例如,在继承了房产以后,一个孩子想马上变卖,将房产净值尽快分掉,但另一个孩子却并不想这么做,这样就很容易产生矛盾,甚至还可能让孩子们因此结怨,这就违背了做父母的心愿。在这种情况下,人寿保险在遗产规划中的作用又可充分发挥了:这对夫妻可以尽早购买一份人寿保险,假定他们估计在其都“百年”之后的房产净值约为$300万,他们就可以购买一份保额为$300万(或按平均寿命测算在他们都身故时保额涨成约$300万)的终身人寿保险,通过受益人的指定将人寿保险的赔偿额传承给一个孩子;同时,再通过遗嘱将房产的继承权指定给另一个孩子,这样,就可以轻松地实现遗产分配的公平合理,让两个孩子都感恩不尽,也巧妙地避免了孩子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适合于进行遗产规划和财富传承的人寿保险是万通是式U.L和分红式W.L保险。家有长寿史的被保人应该购买W.L保险更有利。另外,相对于购买两份单一保险来说,夫妻购买JLTD联合保险可以大大降低保险成本、提高财富传承效率,所以,JLTD联合保险在家庭遗产规划中起着更加重要的作用!详情请来电咨询,或约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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