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红式保险专题系列

分红保险中的现金值,三种使用方式的税务效果有何不同?

马新明 | Max Ma  

马新明Max Ma 保险理财系列文章之(639)----“分红式 保险专题”之215:

分红保单的持有人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如下三种不同的方式来合理使用保单中的现金值,

这三种用钱方式所产生的税务效果是完全不同的,我们今天就来谈谈这个问题。

第一种方式是直接从分红保单中取钱用(即Withdraw Cash),这是最方便的方式,但不一定是最好的方式。这属于对保单的一种处置,会影响到保单本身的增值效率,而且所取款项的增值部分要算作当年应税收入(Taxable Income)。这种用钱方式的税务效果是:如果取钱时总的现金值超过了保单的ACB(Adjusted Cost Basis),则所取的钱就需要计算其应税部分,计算的方法是:将ACB按比例分摊到所支取的现金值上面,所支取的现金值减去所分摊的ACB就是应税收入。例如,如果取钱时分红保单中的总现金值为$20万,而保单的ACB为$30万,由于总现金值小于ACB,因此,从保单中取钱并不会产生应税收入。如果取钱时总现金值(如$50万)超过了总ACB(如$40万),则所取的钱就会产生应税收入。假定取款$10万,则按比例分摊的ACB应该是(10/50)*40=8万,所以,应税收入应该是:10-8=2万!这种方式是不可逆转的,也即,取出来的钱是不能再放回去的,因为这是属于对保单的一种Partially Surrender.

第二种方式就是以保单中的现金值为依托向保险公司借钱用(即Policy Loan),分二种情况,一是在保单过了31天宽限期时还没有收到应缴的保费,保险公司会自动产生一个Policy Loan来为客户续交保费,以保持保单继续有效;二是投保人主动向保险公司申请一个Policy Loan来变相使用保单中的现金值以应急需。二种情况下的Policy Loan本质上是一样的,也是一种对保单的处置方式,所以也会产生税务问题,税务效果也一样:超过保单ACB的Policy Loan额度要全部(而不是按比例)算作当年的TaxableIncome。 例如,如果分红保单中的总现金值为$20万,而保单的ACB为$30万,Policy Loan为$18万,由于policy Loan少于ACB,那么就不会产生应税收入的问题;如果分红保单中的总现金值为$30万,而保单的ACB为$20万,Policy Loan还是$18万,由于Policy Loan还是少于ACB,则也不会产生税务问题;但如果PolicyLoan为$27万,超过了ACB($20万),那么就会产生一个应税收入了,Taxable Income=$27-20=$7万。当然,若Policy Loan在当年就还回给了保险公司,则申报当年的税时也就没有这笔应税收入。若当年没有还,则第二年就要申报,但等到哪年再还回去时,又可冲减当年的应税收入。

第三种方式是以保单抵押方式向银行借钱用,英文称作Collateral Loan。这种对分红保单中的现金值的使用方式比较常见,特别是在保单后期,ACB较低甚至变为零、但保单持有人的其它收入又较高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而且特别适合于将来以保单现金值作为依托来产生一个连续不断的免税收入以帮补退休的情况。这种方式实际上并没有对保单做任何的处置,所以就不用计缴增值税,不会产生任何的税务后果,而且对保单的增值也不会有任何影响,分红保单还是按本来的方式在增值,所以,保单持有人最终积累和享用的财富净值也就相对较高;另外,这种方式也不影响用款人的老年福利的享受,因为从银行借的款本质上是一种债务而不算作收入。当然,这种“债务”即借款本金加利息都可以不用偿还,将来以分红保单不断增长的身故赔偿额来偿还,即:在被保人身故后,银行用获得的免税的保险总赔偿额扣除投保人所借的本金和利息,将剩下的余额留给被保人的后代。详情请来电咨询。

总之,购买了一份分红式保险,将来采用不同的方式用钱所产生的税务效果是不一样的,投保人应根据用钱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下作出合理的选择和适当的安排。